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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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orporate Governance Experts 50 Forum

以现代化治理促进中国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第三届主题论坛上的发言

发表时间:2022-12-12 19:32

项安波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好!谢谢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提供的交流平台和学习机会!感谢明华教授邀请!

       正如明华教授前面所提到的“ESG的核心是公司治理”,今年出台的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包括“治理现代”在内的十六字标准。那么怎么理解“治理现代”?我想从公司治理在趋同化基础上的柔性化与自治化、公司治理在不同模式之间的选择以及数字化赋能公司治理这三方面汇报粗浅的思考。


第一,关于公司治理在趋同化基础上的自治化与柔性化。

       主要是我们观察到,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向多极化方向发展、重构这个趋势大相径庭,国际上出现了公司治理趋同的态势。实践中,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在功能上却是逐步趋同,而结构上的差异也逐渐缩小。总的趋势是德日模式向英美模式靠拢、“二元制”向“一元制”接轨。

       其次,在此基础上,公司治理的自治化与柔性化越发突出,维安教授刚才在前面对此做了很好的阐释。可以发现,原来实行“二元制”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公司法等法律修订,倾向于选择相对灵活的内部治理机制,允许公司根据自身需要,从“二元制”和“单一制”两种模式中自行选择。如法国、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都先后通过修订公司法,赋予企业在单一董事会和“二元制”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出现了可选择性治理结构;欧盟公司法允许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从“二元”或单一董事会模式中选择其一。

       公司治理的柔性化与自治化,与全球范围的公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是有关——公司法近现代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总的来说是围绕提升公司法国际竞争力这一主题、以强化公司成员的司法自治为渠道、以增加公司组织体的结构柔性为方向而展开的。从全球范围来看,公司法在逐步减少强制性规定、弱化管理性规范,相应地增加公司治理规则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尤其是公司治理结构等不涉及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的这些事项。


第二,关于公司治理在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等不同模式之间的选择。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形成以来,公司治理模式先后出现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再到经理层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现在来看,股东会中心主义有其历史合理性和难以取代的终极价值。但是随着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时代转变,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许多方面也表现出它特有的制度优势和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等等。可以说,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各有利弊优劣,很难找到普适、完美的最优模式。

       我们国家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三会一层”分掌公司治理权力的公司治理格局和治理模式。但现实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实际上是名义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与事实上的经理层中心主义或控股股东中心主义。

       虽然我国同时借鉴了德日、英美两种不同治理模式的经验,使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关的“三会”结构和“二元”模式,使得中国的公司治理是混合型的“三会一层、二元模式单层制”。但不同的制度设计不宜机械叠加,如果难以恰当结合,则不如允许公司自主选择其一,增加公司治理机制柔性、减少因制度冲突而导致的不相容、取得治理成效与成本之间的平衡。

      现在,全国人大已经开始新一轮的《公司法》修订,中国公司治理制度再次面临着股东会中心主义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选择。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可以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是对公司治理自治化与柔性化趋势的顺应,有助于公司就监督体系甚至治理模式做出最符合自身实际的选择。实际上已经走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是否可以进一步考虑,中国公司治理面对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模式,不是做排他性的“二选一”或“多选一”的单选题,而是顺应公司治理的自治化与柔性化等趋势,在回应公司客观需要的同时进行适当性或适配性安排——在设计和肯定多种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赋予治理模式规范以法律的任意性,允许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和不同情况自主选择。

这不仅可以使得公司能够摆脱刚性的法定制度约束,更好地适应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助于公司法适应制度改革的时代潮流和国际趋势——增加授权性规范、尊重公司自治、鼓励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以提升公司制度的包容性、开放性、活力和竞争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或股东将顺应公司治理体系更重视机制而非机构的基本规律,综合考虑,平衡治理成效与治理成本,就治理模式之取舍做出最符合公司实际的判断和选择。


第三,关于数字化赋能公司治理。

       前面戚院长已经阐释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司治理相关的重要议题,包括双重股权结构与超级控制权、乌卡时代的利益相关者和竞争者、竞合关系,以及按能力来确定参与公司治理的权重等等。可见,数字化对企业是一次全方位的脱胎换骨式的变革——不仅影响生产方式,也整体驱动治理方式变革,全面缓解技术和制度层面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促进“制度+技术”的紧密结合。

       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其终极价值来源于降低不确定性——这是以前“神”才具有的伟力。数字化转型对公司治理赋能主要体现在弱化信息不对称、缓解内部人控制、降低道德风险等方面:如数字化打破数字孤岛、弥合数字鸿沟,拓展信息渠道、提高信息处理能力、降低注意力消耗,为减弱信息不对称提供了科技手段和治理工具;利益相关者在法律框架内对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信息的适度掌握,增强了各方监督、制衡、交互、协调的治理能力;大数据的应用,降低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实质性地削弱了道德风险存在的基础。


       以上是我对“治理现代”的三点初浅思考,欢迎批判指正。谢谢!


(项安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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