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工作指引
(2020年10月31日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战略部署,努力实现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发起成立“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以下简称“论坛”),并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及其性质
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英文名称:China Corporate GovernanceExperts 50 Forum (英文简称“CCG50”),是基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学术界、政界和企业界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发起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司治理高端智库平台。
第二条论坛宗旨
论坛致力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思想,搭建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公司治理理论和经验交流平台;致力于研究高度透明、问责明确、监督有效、尊重利益相关者等公司治理价值实现方式,服务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和实践,培育一流的中国公司治理高端智库;致力于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促进实现中国企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第三条主要工作
1.开展公司治理重大课题研究。承担中央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公司治理理论专题研究课题,集萃国内外在公司治理领域有深入理论研究的专家的研究成果,开展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现状、问题及变化趋势方面的政策研究,形成智库思想发挥对中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2.搭建公司治理思想交流平台。定期举办论坛会议,会议分为:年度全体会议、季度中型会议、小型专题闭门会议、沙龙等。会议倡导实践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鼓励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形成专题研究报告供中央和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决策者参考。
3.开展公司治理国际学术交流。立足中国国情、中国实践,面向世界、面向全球化,加强与欧、美、日等西方国家大学公司治理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开展与“一带一路”等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学术交流,学习世界公司治理先进理论和经验,传播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增进中国和世界在公司治理领域的共识与理解。
4.服务我国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分类评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形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分类指数和上市公司质量指数,指导企业精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总结传播优秀企业公司治理经验案例,开展公司治理咨询和培训,服务提升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 论坛成员
第四条论坛成员
论坛成员条件。公司治理理论研究领域具有卓越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公司治理实践领域具有卓越影响力的企业家;公司治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有影响力的学者型领导。
论坛成员程序。首批成员由论坛组委会进行邀请。论坛成立后的成员加入,由论坛成员推荐、本人申请、学术委员会通过,成为论坛成员。
论坛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续聘任。
第五条论坛成员的权利
1.参加论坛活动发表演讲。
2.通过论坛网站发表研究成果。
3.通过论坛刊物和内参上报学术观点。
4.获得论坛发送的相关信息或内部刊物的赠阅。
5.参与讨论决定论坛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享有其他法定权利。
第六条论坛成员的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2.积极参加论坛所组织的年会、半年会、季度会、沙龙、专题会等各项活动。
3.积极维护论坛形象和合法权益。
4.未经论坛成员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其学术观点、研究成果等。
5.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章 论坛工作机制
第七条论坛顾问
论坛聘请公司治理相关领域德高望重的老领导和学界泰斗担任顾问,参加论坛的重要学术活动,对论坛的重要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论坛学术委员会
论坛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论坛的工作服务机构,负责研究决定论坛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论坛成员选举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论坛秘书处
论坛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推荐确定。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若干人,负责论坛日常服务、协调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论坛秘书处设在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第十条论坛企业家理事会
论坛设立企业家理事会。选聘在公司治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全国性卓越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家参加论坛,促进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企业家理事会由若干知名企业家组成,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依照本指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论坛青年专家委员会
论坛设立青年专家委员会。选聘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青年才俊,为青年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奖掖培养青年公司治理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论坛专业委员会
论坛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行业论坛,遵循论坛工作指引开展相关学术活动,提高学术研究针对性,促进行业公司治理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指引未尽事项由论坛成员三人及以上联名提出,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论坛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指引经论坛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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